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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占标申请执行乔争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占标,乔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第113号申请人朱占标,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乔争,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受理朱占标申请执行乔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3)杭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