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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孙美霞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霞,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美霞,1977年7月27日出。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美霞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美霞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嗣后,本院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档案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科技路分理处有开户,本院遂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本院亦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37567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7567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