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与吴敏葱、吕金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吴敏葱,吕金柱,王叶挺,金善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982号之二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30100L)。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黄坛东路**号。代表人:刘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彬彬,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葱,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海县。被告:吕金柱,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海县。被告:王叶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海县。被告:金善林,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海县。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与被告吴敏葱、吕金柱、王叶挺、金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37元,由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坛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