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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016)吉2424刑初179号 金相虎 盗窃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相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相虎,男,1986年4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86********,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汪清县大兴沟镇和信村,住延吉市铁南长林小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28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相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相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相虎用砖头将汪清县汪清镇鑫佳苑彩票站门玻璃砸碎,进入彩票站盗窃现金580元和面值3000余元的彩票。金相虎用盗窃的彩票在龙井市兑得奖金490元,其将盗窃的现金兑换的奖金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相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相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金相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大部分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相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敬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