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李一凡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喜,李一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喜,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一凡,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780元及执行费233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683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