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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被执行人邱在则。被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在则、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邱在则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薇路曲江X号小区X号楼X幢X号的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查封上述房产,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应受偿金额为1597125.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597125.6元及利息。案件处理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