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宗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珍宝街2号。法定代表人:祝红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韩宗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太兴东路东兴六胡同12号,现住衡水市和平路双子国际1号楼4层西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宗真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