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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宗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珍宝街2号。法定代表人:祝红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韩宗真,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太兴东路东兴六胡同12号,现住衡水市和平路双子国际1号楼4层西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宗真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