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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玲与李健、安徽省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玲,李健,安徽省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财保32号申请人:宋玲,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秀景,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固镇县。(系宋玲丈夫)。被申请人:李健,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皖东国际车城B区)4幢商铺112室。申请人宋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健驾驶的安徽省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宋玲已向本院提供了50000元现金(该现金储存于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账号:12×××73)和担保人刘素平(身份证号)向本院提供60000元现金(该现金两笔储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津浍支行,账号分别是:12×××95,12×××67,及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账号:12×××50)、担保人徐家梅(身份证号:)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该现金储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津浍支行,账号:12×××06)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滁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号重型自���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二、查封宋玲(身份证号:)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存款50000元,账号:12×××73。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三、查封担保人刘素平(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津浍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12×××95.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四、查封担保人刘素平(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津浍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12×××67。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五、查封担保人刘素平(身份证号)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存款20000元,账号:12×××50。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六、查封担保人徐家梅(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津浍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12×××06。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宋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