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克顺、潘家安与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民委员会赵岗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克顺,潘家安,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民委员会赵岗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179号原告:潘克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潘家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民委员会赵岗村民组,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季必平,村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克顺、潘家安与被告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民委员会赵岗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潘克顺、潘家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克顺、潘家安自愿撤回对被告无为县石涧镇团山村民委员会赵岗村民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克顺、潘家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潘克顺、潘家安预交156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潘克顺、潘家安负担。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