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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苏晓俭与朱修江、王发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俭,朱修江,王发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24民初24号原告:苏晓俭,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机豹,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修江,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王发日,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苏晓俭与被告朱修江、王发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苏晓俭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晓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苏晓俭负担。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贾宏霞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