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98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錤,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渝0103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罗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吴某一千一百五十六元。原审被告人罗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錤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宇斐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梁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