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刑初22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女,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现住原籍。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人,现住原籍。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申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已离开其住宅,自诉人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已离开自诉人申某某的住所。自诉人申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树青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人民陪审员 常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