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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陈华兵,陈硕,随州市神农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8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负责人徐东林,行长。被执行人陈华兵。被执行人陈硕。被执行人随州市神农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华兵、陈硕、随州市神农风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陈华兵位于随州市江城交通大道243号房屋(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102299、20140102300、20140102301、20140102302、20140102303、201401023**号,土地证号为:随国用(2014B)第3520、3521、3522、3523、3524、35**号)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华兵位于随州市东城交通大道243号房屋(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102299、20××00、20140102301、20××02、20140102303、20140102304号,土地证号为:随国用(2014B)第3520、3521、3522、3523、3524、35**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的效力维持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