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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华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华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306号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陈进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良,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伏倩,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华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冯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勇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古国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长��,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华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70元,减半收取43635元,由原告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 志 青人民陪审员 陈   槐人民陪审员 黄 海 强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茵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