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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封福滨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福滨,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16号申请执行人:封福滨,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林柏,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福滨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瓦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