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少云与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杨少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平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云。上诉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在缴费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山市金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浩之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