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凤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丽华、倪俊青(实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律师费307267.5元,该款自2016年4月至同年8月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0元,余款57267.5元2016年9月底前付清。若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237元由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2016年9月底前迳付。2016年5月9日,权利人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等33250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32504.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3号厂房,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欧培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