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32号罪犯杨苓,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5��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被告人杨苓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