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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商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商海平,聂凤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5087号原告张桂芬,女,1966年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一峰,内蒙古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海平,男,1981年出生。被告聂凤江,男,1969年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芬诉被告商海平、聂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海平、聂凤江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芬撤回对被告商海平、聂凤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0元,减半收取291.00元,由原告张桂芬负担。审 判 长  梁 琦人民陪审员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徐占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