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向兰芳与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兰芳,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向兰芳,女,生于1964年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街道88号1幢1-14。法定代表人曹雁飞。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鑫源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75-9。法定代表人曹雁飞。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兰芳与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兰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丁丁山与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0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刘利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