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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玉根与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安义县不育症专科医院、江西益顺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根,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安义县不育症专科医院,江西益顺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根,男,1958年9月9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熊振强,该乡乡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不育症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医平,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江西益顺保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医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安义县不育症专科医院、江西益顺保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安义县不育症专科医院、江西益顺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收入人民币1867280元及利息(从200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