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第2401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候正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普,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国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国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国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3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利率按照月息9.9‰计算,2015年1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4.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国华于2013年1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期限至2015年1月21日,月息9.9‰,约定按月结息,逾期利率上浮50%。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国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但对于借款利息我已经支付有一部分,具体支付多少我记不清楚,随后我私下找原告工作人员对账。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申请书、客户提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证据及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等证据,被告李国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国华于2013年1月22日以流资为由在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期限至2015年1月21日,月息9.9‰,双方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结息,逾期利率上浮50%。李国华并提供了自有房产作为担保。双方均在合同尾部签字、盖章,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国华支付了借款30万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支付被告李国华借款后,被告李国华未按时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现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及支付手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后罚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的利息(2015年1月21日前按照月息9.9‰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4.85%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李国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源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