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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530号原告:蔡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吴键镁,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贞,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增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湘苗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