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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成春与许成权之间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42-1号申请保全人:许成春。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申请保全人许成春与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之间劳务费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许成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解除申请担保人许成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