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成春与许成权之间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42-1号申请保全人:许成春。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申请保全人许成春与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之间劳务费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许成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许成权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解除申请担保人许成春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