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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刚申请执行曹谨、曹玉锋、张术春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刚,曹谨,曹玉锋,张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38-1号申请执行人:文刚,男,生于1987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洪湖市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德高,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谨,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曹玉锋,男,生于1948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术春,女,生于1951年12月3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文刚与曹谨、曹玉锋、张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文刚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