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莲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城关信用社、徐斌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关信用社,徐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莲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徐斌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斌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斌海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斌海(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