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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何治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何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治祥,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822执1921号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治祥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刑事罚金2000元及利息未得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也未得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治祥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2执19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华相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