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虞雨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雨庆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287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虞雨庆,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文盲,系江西省万年县苏桥乡吴林村委会锦田村小组组长,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江西省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江西省万年县森林公安局万年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曾继红,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虞雨庆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赣1129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虞雨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萍审判员 邱艳红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成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