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易智勇与易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智勇,易定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56号原告:易智勇。被告:易定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智勇与被告易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智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易定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易智勇负担。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