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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孟亚军与程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军,程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641号原告:孟亚军。被告:程于智。原告孟亚军诉被告程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孟亚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90.50元,减半收取计295.25元,由原告孟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