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述元与肖红彬、苗朝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述元,肖红彬,苗朝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述元,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红彬,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朝华,男,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人:刘勇,经理。上诉人罗述元因与被上诉人肖红彬、苗朝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述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罗 璇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