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曹理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曹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柴向阳,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曹理丽,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理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光彩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以自愿庭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