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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恢112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高广毅,孙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1号。负责人:马滨柱,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广毅,身份证号230104197403232910,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昌泰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二十道街9号。被执行人:孙灵丽,身份证号230105197107211927,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昌泰经贸有限公司财务,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二十道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广毅、孙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802558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142357.7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359元,执行费318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高广毅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集良小区D栋1单元1-2层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