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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刘丽佳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佳,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3983号原告:刘丽佳。被告:王婷。原告刘丽佳与被告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佳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8日被告急需用钱,向我借款21400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我借款214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并于2016年1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王婷欠刘丽佳人民币21400元整(贰万壹仟肆佰元整),经两人协商,于2月1日前付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剩余欠款分别于3月、4月、5月分期付款还清,如果王婷拖欠欠款,刘丽佳将以法律途径追回欠款,一切费用由王婷一人承担,特立此据。欠款人:王婷2016年1月18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索要无果,于2016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丽佳借款2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邮寄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王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