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1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与毛寒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毛寒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11民初362号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殿石,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寒峰,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辽阳远方纸业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西庄村委会)诉被告毛寒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西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曾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寒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道西庄村委会诉称:2006年4月1日,我村将自有企业“辽阳兴达纸板厂”和12亩地承包给被告,约定承包期限是10年,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现承包期已满。承包费为每年12万元,2015年12月31日,经我村与被告对账,被告共欠我村承包费976802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现被告拒不交还占有我村所属的土地和设备。现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76802元,同时返还企业场地和设备。被告毛寒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原告道西庄村委会(甲方)与辽阳远方纸业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远方纸业)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远方纸业承包原兴达纸板厂,承包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10万;乙方对甲方的固定资产只有维修、保管、使用权,补的转借,转让和出卖,大型更改设备应提供书面报请,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期满后归还甲方。固定资产明细:锅炉房1座、锅炉1台、碎浆机房2间、印刷车间4间、材料库1座、成品库3个、机加车间2间、大车间2座、汽车库2间、油罐2个、台秤1个、深水井1个、消防龙带1条、电熔1台、变电所1个、变压器1个、抄纸机2个、砂轮机1太、车床1台、钻床1台、代车1台、翻斗车1台、小型电焊机1台、办公室门卫6间、切纸机1台、发酵池3个、滚式铡草机1套、22瓦千电机1台全套、17瓦千电机2台、10瓦千电机3台全套、4瓦千电机1台全新。2006年4月1日,原告道西庄村委会(甲方)与辽阳远方纸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承包扩建场地12亩(8000平方米),承包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承包金每年2万元。土地四至分别为:东至污水沟,南至村路,西至村路,北至关德臣。2013年1月1日,经原告道西庄村委会同意,上述两份合同转为被告毛寒峰个人承包,合同内容不变。现上述厂房、设备、场地均由毛寒峰占有使用。2015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核对,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毛寒峰应当支付原告承包款976802元。确认上述事实依据有经营承包合同书二份、道西庄村与所属企业应交承包款核对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道西庄村委会与远方纸业签订承包经营称合同书,后被告毛寒峰经原告道西庄村委会同意承接远方纸业的权利义务,经核对被告毛寒峰应当支付承包款976802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包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期满后,被告毛寒峰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返还给原告。本案中,被告毛寒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影响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寒峰向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支付承包费97680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毛寒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原兴达纸板厂固定资产(详见固定资产明细表);三、被告毛寒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办事处道西庄村民委员会归还承包协议中的12亩土地(东至污水沟,南至村路,西至村路,北至关德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毛寒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李艳春人民陪审员 李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固定资产明细锅炉房1座、锅炉1台、碎浆机房2间、印刷车间4间、材料库1座、成品库3个、机加车间2间、大车间2座、汽车库2间、油罐2个、台秤1个、深水井1个、消防龙带1条、电熔1台、变电所1个、变压器1个、抄纸机2个、砂轮机1太、车床1台、钻床1台、代车1台、翻斗车1台、小型电焊机1台、办公室门卫6间、切纸机1台、发酵池3个、滚式铡草机1套、22瓦千电机1台全套、17瓦千电机2台、10瓦千电机3台全套、4瓦千电机1台全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