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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财、刘玉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财,刘玉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509-2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告刘振财。被告刘玉巧。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0686民初150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将本院(2015)栖臧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及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被告刘振财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予以冻结。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二被告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振财在本院(2015)栖臧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及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被告刘振财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的冻结。审 判 长  赵志祥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靖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