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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旺秀、朱明弟等与朱务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旺秀,朱明弟,朱某,廖志君,朱务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廖旺秀,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明弟,男,1983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廖志君,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务群,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旺秀、朱明弟、朱某、廖志君与被执行人朱务群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8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