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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立国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立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石头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的聚花阁花店玻璃门砸碎,将店内抽屉内的5762元现金偷走。2、2016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附属医院骨科分院楼下底商的真情鲜花店门撬开,将花店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HTC手机一部以及10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价值人民币2952元。3、2016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石头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大北沟的修氏炸货店玻璃门砸碎,后将店内货架下酒箱内的1500元左右的现金偷走。4、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兴隆街的广利抻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未翻到钱财后离开。5、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的皖北牛肉板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见店内装修后离开。6、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承德银行旁的彩票站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因店内装有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报警后刘立国离开。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立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立国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立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石头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的聚花阁花店玻璃门砸碎,将店内抽屉内的5762元现金偷走。2、2016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附属医院骨科分院楼下底商的真情鲜花店门撬开,将花店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HTC手机一部以及10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价值人民币2952元。3、2016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立国用石头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大北沟的修氏炸货店玻璃门砸碎,后将店内货架下酒箱内的1500元左右的现金偷走。4、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兴隆街的广利抻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未翻到钱财后离开。5、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的皖北牛肉板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见店内装修后离开。6、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立国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承德银行旁的彩票站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因店内装有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报警后刘立国离开。综上,被告人刘立国盗窃6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21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立国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1、2016年5月9日23时许,他用石头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的聚花阁花店玻璃门砸碎,将店内抽屉内的5762元现金偷走。2、2016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他走到南营子大街附属医院骨科分院停车场时,看见一个花店玻璃门用锁锁着,他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附属医院骨科分院楼下底商的真情鲜花店门撬开,将花店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HTC手机一部以及1000元现金偷走。3、2016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他走到承德市西大街大北沟的修氏炸货店时,他发现炸货铺是玻璃门的,用插锁锁着,他用石头将炸货店的玻璃门砸碎,进店后将店内货架下酒箱内的1500元左右的现金偷走。4、2016年5月份,他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南兴隆街的广利抻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未翻到钱财后离开。5、2016年6月份,他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的皖北牛肉板面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见店内正在装修后离开。6、2016年6月份,他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承德银行旁的彩票站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因店内装有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报警后他害怕,就跑了。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他是真情花店的业主,2016年6月11日6时许,他到其花店后发现花店的门被撬开,进店后发现钱包的现金1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HTC手机被盗,随即报警。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他是修氏杂货店的业主,2016年6月25日7时左右,他发现他经营的杂货店玻璃门被人砸碎了,货架子下面酒箱子里的3000元现金被盗,他就来公安局报警了。4、被害人都某某的陈述,他是聚花阁花店的业主,2016年5月10日早上8点钟左右,他去花店发现花店的玻璃门被砸碎了,进花店后发现抽屉里的5762元人民币被盗了,他就到公安局报警了。5、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他是广利抻面店的业主,2016年5月份的一天,他来到经营的抻面店,发现抻面店的后门锁被撬开了,他进房查看一下,没丢什么东西,也就没报警。6、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她在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承德银行旁经营一个彩票店,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她的彩票店报警系统报警,她知道她的彩票店被盗了,她到店里查看监控系统,发现凌晨有一个男子带着帽子将门锁撬开后进了店里,店里的报警系统报警了,就把他吓跑了,没丢什么东西。7、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他是承德市皖北板面店业主,2016年6月份的一天,她店正在装修,早晨来了发现店的铝合金门被人撬开了,因为当时店内装修,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也没丢什么东西,就没报警。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作案现场情况。9、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立国盗窃的HTC手机发还给被害人。10、物证,作案工具铁棍被收缴。11、视听资料,案发场所内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立国盗窃的过程。12、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物品价值。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立国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14、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刘立国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立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立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全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伯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