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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闫继周与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周,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951号原告:闫继周,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凌兆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继周与被告江苏浩瀚钢结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桂蓉人民陪审员  尹瑗芳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永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