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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胜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胜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986号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凯旋嘉苑A-2-102室。法定代表人: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林,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胜高,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胜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周胜高协商处理此案(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