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与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7197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经营场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焊条厂南侧。主要负责人:王洪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忠,男,该经营处职员。被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春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慧,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与被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县畅通工程机械经营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