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强,樊志海,樊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樊志海,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樊志刚,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张丽强与樊志海、樊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