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张太顺熊桂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熊桂菊,张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桂菊,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太顺,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桂菊、张太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29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吕堂玉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