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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保银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保县佳丰粮油有限公司、郝小富、王贵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银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保县佳丰粮油有限公司,郝小富,王贵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929号原告康保银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康保县佳丰粮油有限公司。被告郝小富。被告王贵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银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保县佳丰粮油有限公司、郝小富、王贵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保银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青山审 判 员  杨明磊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