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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笑娴与李雪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笑娴,李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陆笑娴,女,1956年3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李雪玉,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陆笑娴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第202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雪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扣留被执行人另案所得的执行款偿还部分债务;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