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50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080号之二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法定代表人张文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6415XP。法定代表人:李涛,公司负责人。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