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晓华与郑武佺、林凤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华,郑武佺,林凤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晓华,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武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凤钦,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华与被执行人郑武佺、林凤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395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武佺、林凤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武佺、林凤钦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郑武佺拥有的车辆和位于永泰县的房产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