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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赵玉军、程建桥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赵玉军,程建桥,曹振西,胡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娟,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玉军,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程建桥,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曹振西,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胡广锋,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执行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赵玉军、程建桥、曹振西、胡广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玉军、程建桥、曹振西、胡广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于2015年8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玉军名下牌号为苏K×××××、苏K×××××、苏K×××××、苏K×××××车辆;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振西名下牌号为苏C×××××、苏C×××××、苏C×××××车辆;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建桥名下牌号为苏C×××××、苏C×××××车辆。现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振西名下位于徐州市环城路与坝子街交会处东南隅馥园1幢1302号房地产,该房由案外人设定抵押权,现不宜处置;于2016年8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广锋名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贵和园6号楼2-302室房地产,且由案外人设定抵押权,现不宜处置;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建桥名下位于徐州市柳新镇供销社院内住宅楼2-401室房产,但该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永审判员  毕维明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