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江平与金国峰、厉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平,金国峰,厉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1264号原告:张江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茂良(系原告的父亲),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国峰,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晓波,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江平为与被告金国峰、厉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5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江平的委托代理人张茂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国峰、厉晓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8日,被告金国峰向原告张江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天借到张江平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其母亲张藕娥的账户转账交付被告金国峰30万元,其余款项没有交付。嗣后,被告金国峰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金国峰和被告厉晓波于200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国峰、厉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江平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金国峰、厉晓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