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勾玉奎与刘国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玉奎,刘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勾玉奎。被执行人刘国信。本院在执行勾玉奎与刘国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刘国信种植在申请人土地上的树木,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用,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欣 搜索“”